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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会计准则、财务会计准则的比较与思考



  【关键词】税务会计原则 财务会计原则 比较

  不管在税收学中、仍是在(财务)会计学中,有关“原则①” 问题 ,都是其学科 理论 的核心 内容 ,因为它是构建最优税收制度、最优(财务)会计制度的法则或标准。换言之,如果不“原则”,也就不灵魂;而介于税收学与(财务)会计学之间的、或者说两者交叉的边缘学科——税务会计,其“原则”应该是税收原则与(财务)会计原则的“联合”。但因“税法至上”,税务会计原则以税法为主导,凡吻合其要求的(财务)会计原则,它就否认;不完全相符其要求的(财务)会计原则,它就有限承认或有条件承认;不契合其要求的(财务)会计原则,它就不予否定。经过“筛选”与“甄别”后,逐步构成了税务会计原则。本文在探讨税务会计原则、并与(财务)会计原则对比 分析 后,提出如何构建合乎国际化发展趋势的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关联。

  一、税务会计原则

  国家为了实际有效地对征税人稽纳税款,在税收原则引导下,通过税法体现并逐渐造成了税收核算原则。如果站在纳税人的角度,税收核算(税款稽征)原则就是税务会计原则。税务会计固然要遵照(财务)会计的个别程序和 措施 ②,但它必须以税法为导向,因此,美国学者认为,美国的国内收入法典(IRC)既是联邦税收的最高法律,也是税务会计(Federal Tax Accounting)的理论与方法指南(凯文.E.墨非等,2001),如是,税务会计原则也就隐含在海内收入法典之中。我认为,包括我国在内的世界各国,其税务会计原则都隐含在税法中,它诚然远远不如(财务)会计原则那么清楚、那么公认、那么耳熟能详,但其刚性、其硬度,却要明显高于(财务)会计原则,纳税人一旦违反,就要受到税法等相关法律的表扬。

  我国 台湾 学者认为,税务会计原则一般包括③:1.租税法律主义原则;2.命令不得抵触法律原则;3.法律不追溯既往原则;4.新法优于旧法原则;5.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6.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7.从新从轻原则;8.实质征税原则;9.不妨碍财务会计原则(指财务会计处置当根据公认会计原则, 企业 依税法进行的所得税 打算 调解,不能 影响 财务会计的账面记录);10.账证适法原则。这些阐述重要是从税款征收核算(计算)的特点进行的系统演绎和概括,这些特点或原则,在我国大陆的税法中也多有体现④;但站在纳税主体的角度,根据税法规定和税收原则,并借鉴(财务)会计原则,如何形象出税务会计应遵守的法令或尺度,可能更加体现税务会计的要求。

  在(财务)会计中,反映会计信息品德特色(恳求)原则、会计因素确认与计量原则及其修正原则,其基本精神大多也适用于税务会计,但因税务会计与税法的特定联系,税收原则实际跟税收破法准则会非常明显地影响、甚至主导税务会计原则,此外,还应体现税务会计主体的税收利益,这就逐步形成了税务会计原则。笔者认为,税务会计原则主要应有:

  (一)税法导向原则

  税法导向原则亦称税法服从⑤原则。税务会计应以税法为原则,在财务会计确认、计量的基础上,再以税法为断定标准(或以税务规划为目标)进行从新确认和计量,在遵从或不违背税法的前提下,履行纳税责任,寻求税收利益。该原则体现“税法至上”,税法优先于会计法规等其他普通法规。

  (二)以财务会计核算为根本原则

  该原则适用于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混淆的会计模式。只有当某一交易、事项按会计准则、轨制在财务会计讲演日确认当前,才华确认该交易、事项按税法规定确认的应课税款;根据会计准则、制度在财务呈文日尚未确认的交易、事项可能影响到当日已确认的其余交易、事项的最终应课税款,但只有在根据会计准则、制度确认导致纳税效应的交易、事项之后,能力确认这些征税效应,其基础含意是:(1)对已在财务报表中确认的全体交易事项确当期或递延税款,应确以为当期或递延所得税负债或资产;(2)依据现行税法的规定计量某一交易事项的当期或递延应纳税款,以确定当期或未来年份应付或应退还的所得税金额;(3)为确认和计量递延所得税负债或资产,不预期未来年份赚取的收益或发生的费用的应纳税款或已颁布税法、税率变更的将来实行情形。

  (三)应计制原则与实现制原则

  因为收付实现制不符合财务会计因素确切认、计量原则,不能用于财务会计报告目标⑥,为了更多的借助于财务会计记载代写英语论文,降落税收征管成本, 目前 大多数国度的税法都接收应计制原则。但在其被用于税务会计时,与财务会计的应计制还是存在显明差别:第一,应当斟酌税款支付能力原则,使得纳税人在最有能力支付时缴纳税款。第二,肯定性的需要,请求收入和费用的实际实现领有断定性。例如,在收入确实认上,应计制的税务会计因为在一定程度上被支付能力原则所覆盖而包含着必定的收付实现原则,而在费用的扣除上,财务会计采用稳重原则列入的某些估计、预计费用,在税务会计中是不能够被接受的,后者强调“该 经济 举动已经发生”(在费用产生时而不是实际支付时确认扣除)的限度条件,从而起到保护政府税收收入的目的。第三,保护政府税收收入。由此可见,税务会计(本质是税法)是有前提地接受应计制原则,体现的是税收适用主义。

  各国早期的税法都是按收付实现原则计税,由于它体现了现金流动原则(具体化为公平负税和支付才能原则),该原则是确保纳税人有能力支付应纳税款而使政府获取财政收入的基础。目前,实现制原则个别只实用于小企业、非营利组织跟个人的征税申报。假如税法明白划定某些涉税事项采取收付实现制原则,税务会计则应以实际收付现金为标准确认、计量应税收入与可扣除成本、用度。

  (四) 历史 (实际)成本计价原则

  按历史成本计价原则进行会计处理,既有利于对资产、负债、所有者权力的存量计量,也有利于对收入、费用、利润的流量计量,因此,可能客观、切实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财务成果。在财务会计中,该原则有必定的局限性,为矫正其不足,可以依据判断标准,对资产计提减值准备等,从而对历史成本计价原则进行修改。但在税务会计中,除税法另有规定外,纳税人必须遵循历史成本计价原则,因为它存在断定性与可验证性。

  (五)相干性原则

  与财务会计的相关性原则不同,税务会计的相关性体当初所得税负债的盘算代写管理论文,是指纳税人当期可扣除的费用从性质和根源上必需与其取得的收入相关。

  (六)配比原则

  配比原则是财务会计中对某一会计期间的收入与其相关的费用相配比,以准确计算当期损益并据以进行收益调配。税务会计的配比原则是在所得税负债计算时,应按税法确定收入(法定收入)并界定同期可扣除费用,即纳税人发生的费用应在费用应配比或应分配的当期申报扣除。
(七)确定性原则

  确定性原则是指在所得税会计处理过程中,按所得税税法的规定,在应税收入与可扣除费用的实际实现上应具备确定性,即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不论何时支付,其金额必须是确定的。该原则适用于所得税的税前扣除,凡税前扣除的费用,如财产损失等,必须是真实发生的、且其金额必须是可确定的。

  (八)合感性原则

  合理性原则是指纳税人可扣除费用的计算与调配方法应吻合正常

的经营通例和会计惯例。该原则属于定性原则而非定量原则,具有较大的弹性空间。对统一交易事项的认定和会计处理,征纳双方角度不同、利益不同,对是否“合理”会有不同的阐明。税务会计信息应该具有“合理性”的充分说服力。

  (九)划分营业收益与资本收益原则

  营业收益(经营所得)与资本收益(资本利得)具备不同的来源、担负着不同的纳税任务。营业收益是指企业通过其日常性的经营活动而获得的收入,通常表现为现金流入或其他资产的增加或负债的减少,其内容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两个部分,其税额的课征标准一般按畸形税率计征。资本收益是指在出售或交流税法规定的资本资产⑦时所得的好处(如投资收益、发售或交换有价证券的收益等),资本收益的课税标准拥有良多不同于营业收益的特殊规定。因此,为了正确地计算所得税负债和所得税费用,应该遵循两种收益的划分原则。这一原则在美、英等国的所得税会计中有比较详尽的规定⑧代写经济论文,我国现行税法对两类收益尚未制定不同的税收政策。

  (十)税款支付能力原则

  税款支付能力与纳税能力有所不同。纳税才干是指纳税人应以合理的标正确定计税基数(税基),有同等计税基数的纳税人应包袱同一税种的等同税款。因此,纳税能力体现的是公道负税原则。与企业的其余费用支出有所不同,税款支付必须全部是现金支出,因此,在考虑纳税能力的同时,也应考虑税款的支付能力。税务会计在确认、计量、记载收入、收益、成本、费用时,应尽可能决定保障税款支付能力的会计处理方式(包括销售办法、结算方式的取舍等)。

  (十一)谋划性原则

  税务会计既要保证依法计税、纳税,又要尽可能地争取纳税人的最大税收利益。因此,筛选什么样的会计政策、采用何种税务策划打算,必须当时进行周密地谋划。“税务会计的目的不是会计,而是收益。”(汉弗莱.H.纳什,1997)因此,它还具有财务职能,具有猜想性。

  因为目前我国尚未制订《税收基本法》,税制正处于转型期,很难完整体系地体现税收核算原则——税务会计准则⑨。因而,探讨税务会计原则,既是学科实践建设的须要代写会计论文,也是会计实务的需要。

  二、税务会计原则与财务会计原则的比较

  我国(财务)会计准则建设已经快步走上了与国际会计准则、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趋同之路,我国的税制改造也已明确与税收国际惯例接轨、协调,两者改革的大方向无疑是正确的,但如何构建合乎我国国情的税法与企业会计准则、制度的最优关系模式,正确处理财务会计原则与税务会计原则的差异,应该是咱们不得不面对的事实问题。

  由于税务会计导向与财务会计导向不同,体当初两者的“原则”上,不仅是名称不同,而且即使名称雷同,其含意也不相同。在对待财务会计原则上,通过税务会计原则体现的税收原则,存在显著的“好恶”和“取舍”;而如果站在财务会计的角度看税务会计原则,则可能会认为其存在诸多的“不合理”。在企业会计实务中,两类会计原则都要重视、都要遵循。遵循财务会计原则以保证财务会计报告品质,遵循税务会计原则以保证税务会计报告质量;对前者,会计界比较明确、比较重视,而对后者,则比较含糊、比较唾弃。因此,大部分企业都有被税务机关处分或再处罚的“经历”,这与会计人员不明确、不器重税务会计原则有直接关系。

  (一)历史本钱原则的比拟

  可以说,税法(通过税务会计,下同)对历史成本原则最为肯定,甚至当会计界对历史成本计价原则求全叱责时,当企业会计准则、制度在某些情况下废弃历史成本原则时,税法仍然一往情深,动摇遵守这一原则,强调企业资产背离历史成本时,“必须以有关资产隐含的增值或丧失按税法规定的适当方式反映和确认为前提。”(董树奎等,2003)比如对企业股份制改革进程中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会计要求调整相应账户,但税法对此并不认可,仍按原账面价值计算应税所得;再比方《企业会计制度》、资产减值准则要求对非货币性资产全面计提减值筹备,从而调整相关资产原入账价值,但税法除对坏账准备有限度地承认外,其他概不承认,因为不符合确定性原则。

  税法如此坚持历史成本原则的起因在于税款的征纳是法律行动,其合法性必须有牢靠的证据做支持。与偏颇价值相比,历史成本原则确实在某些情况下不能实在地反应资产等要素的价值,然而它的坚固性强,在涉税诉讼中可能供应有力的证据,因此,税法畸形不会接受公平价值而放弃历史成本,除非历史成本不存在(如对盘盈资产)时。而(财务)会计则不然,会计准则、制度在多处引入现金流量现值、可收回金额等公道价值概念,以保障财务会计信息的可靠和真实,这就一定带来大量的纳税调剂事项。

  (二)权责发生制原则的比较

  会计准则、制度规定,企业的会计核算应该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而税法却是权责发生制与收付实现制的结合或称修正的权责发生制。

  按照权责发生制,企业必须以经济业务中权利、义务的发生为条件进行会计处理,这与税法确定纳税义务的精力是一致的,因此,税法对权责发生制总体上持确定立场。这在所得税上有明显表示——应纳税所得额就是在财务会计利润基础上调整的;而在另一方面,权责发生制带来了大批的会计估量,税法对此持保留态度。当权责发生制不利于税收顾全时,税法不得不采用防范方法。比喻增值税对于销项税额的计算,税法支撑权责发生制,即不论企业是否实际收到包括销项税额在内的销货款,企业都应依法及时确认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但对进项税额的抵扣,税法规定,企业必须在规定时光内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不相符认证条件以及符合认证条件但未在规定时间内申报抵扣的,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这与权责发生制并不相符代写金融论文。在权利法下,当投资企业按持股比例确认其投资收益时,遵循的是权责发生制,但该收益实质上是未实现的所得,税法出于可靠性的考虑,仍遵守了实现制原则,即只有在企业实际收到被投资方发放的股息、红利时,才计入当期的应税所得。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其预收款要作为应税营业额计缴营业税,遵循的也是实现制原则。